(2017)湘0111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志、曾铁群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曾铁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刑初65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男,1980年6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望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杨五全,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铁群,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天心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李振兴,湖南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曾铁群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小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及其辩护人杨五全,被告人曾铁群及其辩护人李振兴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4日至同年9月7日,被告人张志、曾铁群在长沙市雨花区万博汇2栋2107房内,开设了以打1000元、1500元、2000元为赌注的转转麻将的赌博场所,并从中“抽水”盈利。2017年9月7日15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场所,当场收缴赌资12万余元。被告人张志、曾铁群在万某2栋2107房内“抽水”获利3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志、曾铁群退缴赃款人民币288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收缴物品清单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志、曾铁群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志、曾铁群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志、曾铁群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张志、曾铁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且均自愿认罪。被告人张志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志的主观恶性小;2、赌场开设时间短,且赌场规模小,参赌人员相对固定。3、被告人张志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曾铁群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曾铁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曾铁群主观恶性不大,赌场开办时间短,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低;3、被告人曾铁群系初犯,能积极退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至同年9月7日,被告人张志、曾铁群在长沙市雨花区万博汇2栋2107房内设置2张麻将机,开设以转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盈利。2017年9月7日15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场所,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7人,收缴赌资人民币121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志、曾铁群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1000元。2017年9月14日,长沙市望城区司法局已具函表示愿意对被告人张志实施社区矫正。2017年9月18日,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已具函表示愿意对被告人曾铁群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曾铁群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开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1、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侯家塘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现金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7日16时许查获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博汇2栋2107号的赌博场所,被告人张志、曾铁群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8800元。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张志、曾铁群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2、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出具的雨公(侯)决字[2016]第1851号、1860号、1846号、1847号、1852号、1853号、1850号、1848号、1856号、1857号、1849号、1858号、1859号、1862号、1854号、1861号、185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参赌人员杨艳、邓小丽、潘炬、黄卓明、伍敏珍、陶寿军、李雪云、丁勇、李珍丽、贺赠、朱继伟、沈选民、戴小梅、谢小春、胡秋华、肖立新、张金红于2016年9月7日16时许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博汇2栋2107号的麻将馆内以转转麻将的形式参与赌博,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了参赌人员的赌资人民币121600元,并对参赌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3、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志、曾铁群指认赌场的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9月7日16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博汇2栋2107号的赌博场所时,在场所内的人员分别辨认该时段参与赌博的人员,及被告人张志、曾铁群就是麻将馆的老板。4、证人张某、李某1、陶某、杨某、伍某、肖某、黄某、戴某、朱某、胡某、李某2、沈某、丁某、邓某、陈某、杜某、潘某、贺某的证言,均证明2016年9月7日16时许,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博汇2栋2107号的麻将馆因为开设转转麻将吸引他人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5、被告人张志、曾铁群的供述,均证明张志和曾铁群合伙在长沙市雨花区万博汇小区2栋2单元2107房开了1家转转麻将馆,吸引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店内有2台麻将机,打麻将的人“点炮”要支付1000元,“自摸”要支付1500元,和牌的庄家有4张一样的牌要多收500元,每场每个人第1次“自摸”,张志和曾铁群要抽水200元,每次玩麻将的时候,麻将桌上有4个人在玩,旁边1、2个人在等。从2016年9月4日至案发,一共盈利21000元至22000元,由张志、曾铁群平均分配。6、被告人张志、曾铁群的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张志、曾铁群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无违法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曾铁群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志、曾铁群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志、曾铁群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缴所有非法所得,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均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志、曾铁群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曾铁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 昊人民陪审员 胡伟俊人民陪审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