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刚、张少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张少翎,赵金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鲁0785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张少翎。被执行人赵金莹。本院在执行陈刚与张少翎、赵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514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王进军审���员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