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马某甲。被执行人:马某乙。被执行人:冯某某。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甲偿还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6年6月16日起计息至全部偿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马某乙、冯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被执行人马某甲自动履行案件款3000元。2.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12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西正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6210988060003XXXXXX)。3.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已领取案件款300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冯某某承担,待扣划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