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贵明、梁华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贵明,梁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高贵明,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梁华瑞,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申请执行人高贵明与被执行人梁华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梁华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华瑞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687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华瑞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权属登记情况、土地权属登记情况、银行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经核实该财产已不存在。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梁华瑞纳入了失信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924执341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杨永莉审判员 谭惠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