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豫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豫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135号原告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92号17号楼1单元1层1701号。法定代表人高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会轩、靳莎莎,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豫聪,男,成年,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豫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对方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