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82民初7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强、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刘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852号申请人刘强,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刘媛媛,女,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刘强与被申请人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媛媛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规划路南侧、圣得花园西侧超白人家三期玉兰园26号楼6单元1803室房屋(房权证号:冀(2017)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099**号),并以申请人名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媛媛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规划路南侧、圣得花园西侧超白人家三期玉兰园26号楼6单元1803室房屋(房权证号:冀(2017)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099**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宇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