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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万乾、葛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乾,葛峰,李晓明,孙海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异14号异议人:王万乾,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葛峰,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李晓明,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孙海雯,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峰与被执行人李晓明、孙海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王万乾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王万乾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异议人王万乾要求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万乾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冬娣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炎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