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5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侯松林与吕玉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松林,吕玉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378号申请执行人侯松林,男,196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吕玉桂,男,194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侯松林与被执行人吕玉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0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吕玉桂一次性偿还侯松林借款50000元,于2016年11月5日前履行。二、双方就本起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525元和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侯松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07日受理后,由程存存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执行费650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送达。2、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除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的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如城支行账户存款67000元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4、经另案申请执行人宗建举报,本院将被执行人吕玉桂带回法院。向被执行人吕玉桂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吕玉桂在本院在办执行案件多达38件,执行标的高达600余万元,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28日止。同日,如皋市拘留所向本院出具了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吕玉桂生活不能自理,建议对其停止执行拘留。同日,本院作出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提前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吕玉桂实施的司法拘留,要求其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玉桂人身进行了搜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6、2017年5月30日,本院另案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吕玉桂银行存款67000元,并向被执行人吕玉桂送达了扣划执行裁定书。7、2017年6月29日,本院通知案涉被执行人吕玉桂的所有案件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对已扣划的67000元进行了分配,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执行款500元。8、2017年9月25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吕玉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500元。被执行人吕玉桂名下除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的农商行账户下部分银行存款外,其他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分配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吕玉桂未申报财产,其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较多,执行标的总额高达600万余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按比例分配发放的5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吕玉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吕玉桂实施司法拘留,因其生活不能自理,如皋市拘留所未能收押。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0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