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玉泉与徐平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泉,徐平,徐肃,徐嘉蒂,王喜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保111号申请人:王玉泉,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杨歆海,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徐平,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徐肃,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徐嘉蒂,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王喜恒,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王玉泉与被申请人徐平、张秀英、王喜恒、张运兰、徐肃、徐嘉蒂在吉仲受字[2017]第019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莫英惠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徐平名下的坐落在北凯旋路4888号中泰新光复路市场仓储中心R-1-5幢1单元102号房屋、被申请人徐肃名下的坐落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大街222号首地·首城F区F-48幢2单元204号房屋、被申请人徐嘉蒂名下的坐落在长春市宽城区九台路东,规划二路南,规划一路、乙一路北吴中印象A区30幢1单元1603号、被申请人王喜恒名下的坐落在宽城区金苹果家园14号楼306号房屋的产籍,担保人窦明志以其所有的坐落在丰满区水韵名城13号楼4号网点房产提供担保,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泉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徐平购买的由长春中泰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北凯旋路4888号中泰、新光复路市场仓储中心R-1-5幢1单元102号房屋的产籍。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以登记机关备案为准。2、查封被申请人徐肃购买的由吉林省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经济开发区净月大街222号首地·首城F区F-48幢2单元204号房屋的产籍。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以登记机关备案为准。3、查封被申请人徐嘉蒂购买的由吉林省吴中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九台路东,规划二路南,规划一路、乙一路北吴中印象A区30幢1603号房屋的产籍。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以登记机关备案为准。4、查封被申请人王喜恒名下的坐落在宽城区金苹果家园14号楼的产籍。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以登记机关备案为准。5、查封担保人窦明志名下的坐落在丰满区水韵名城13号楼4号网点(建筑面积:295.95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均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冻结)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峰审判员 宋少华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