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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8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528号原告:冯某某。被告:毕某。本院受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毕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小村镇五七零二福利区XX号楼X单元X楼X户,且自己一致生活和工作都在这里,从未离开,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地武功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离婚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经常居住地为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小村镇五七零二福利区XX号楼X单元X楼X户,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功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