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国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财保172号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唐国民,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国民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站前路2xx、2xx、2xx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7xxxxxxx9、7xxxxxxx1、7xxxxxx**号,永[冷]国用[2009]第XXXX号-XX、永[冷]国用[2009]第XXXX号-XX、永[冷]国用[2009]第XXXX号-XX)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唐国民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站前路2XX、2XX、2XX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7xxxxxxx9、7xxxxxxx1、7xxxxxx**号,永[冷]国用[2009]第XXXXX号-XX、永[冷]国用[2009]第XXXXX号-XX、永[冷]国用[2009]第0XXXX号-XX);二、上述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红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