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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屈祥君、石贵明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屈祥君,石贵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1470号原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屈祥君,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梁平县。曾因赌博行为于2010年11月16日被行政拘留四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石贵明,男,1975年9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梁平县。曾因赌博行为分别于2010年11月20日被罚款五百元、2012年12月14日被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屈祥君、石贵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闽0581刑初73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屈祥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石贵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追缴被告人屈祥君、石贵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零六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赌具麻将三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屈祥君不服,提出上诉。��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屈祥君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屈祥君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屈祥君撤回上诉。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刑初7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爱玲代理审判员  蒋小勇代理审判员  傅唤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超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