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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宝利晟辉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鸿泰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宝利晟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鸿泰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664号原告:天津宝利晟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博朗园1-1-3701。法定代表人:霍汉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旭,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鸿泰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国际种业科技园聚和七街1号-524号。法定代表人:夏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宝利晟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鸿泰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宝利晟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宝利晟辉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天津宝利晟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莫荻书 记 员  杨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