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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指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剑,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6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中山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0098-8。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剑,男,汉族,1971年11月03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姚芳,女,汉族,1976年1月1日生,住南昌市。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剑、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33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剑、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33号】,指定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长 王财斌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