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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平与通化华丽旅游有限公司、李承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通化华丽旅游有限公司,李承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黄平,男,196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通化华丽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正阳街1555号。法定代表人:李承泽,经理。被执行人:李承泽,男,1975年6月6日生,朝鲜族,通化华丽旅游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平与被执行人通化华丽旅游有限公司、李承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化华丽旅游公司、李承泽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