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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福全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福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54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福全,男,1997年6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徐福全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沪0120刑初7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徐福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随案移送的钥匙二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徐福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福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徐福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福全撤回上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刑初7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邬小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学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