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8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584号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红岗源小区EF幢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1798399T。法定代表人:王红梅,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国灵,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旭,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颜 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东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