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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义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刑初470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义和,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漳浦县,现住漳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6]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义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秋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义和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二次,又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2月间,被告人陈义和在漳浦县古雷镇坡内自然村旧杜古线路边建了一处单层房屋,并于同年12月5日向古雷镇人民政府缴交用地租金和用地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125元,取得编号为NO5500254的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2000年5月1日,漳浦县土地局审批后颁发给被告人陈义和该处房子编号为漳州市漳浦县[2000]浦土用字第5114号《建设用地批准书》。2012年间,上述房屋被列入古雷石化产业区土地征收范围。2014年4月间,被告人陈义和在与古雷镇人民政府签订古雷石化产业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将上述收费票据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提供给征收组,重复套用在其被征迁的土地房屋上,骗取土地补偿款及搬迁奖励款共计人民币101250元。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义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义和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间,被告人陈义和在漳浦县古雷镇坡内自然村旧杜古线路边建了一处单层房屋,并向古雷镇人民政府缴交用地租金和用地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125元,取得浦政99字第35号编号为NO5500254的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2000年5月1日,漳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原名称漳浦县土地局)审批后颁发给被告人陈义和该处房子漳州市漳浦县[2000]浦土用字第5114号《建设用地批准书》。2012年间,上述房屋被列入古雷石化产业区土地征收范围,被告人陈义和为了得到更多的补偿款,将上述收费票据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均提供给征迁工作组。2014年4月间,被告人陈义和与古雷镇人民政府签订古雷石化产业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发现征迁工作组依照收费票据及《建设用地批准书》重复计算该处房屋的补偿款,仍多领取上述土地补偿款及搬迁奖励款共计人民币101250元。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义和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1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义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义和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北坂边防派出所关于被告人陈义和被抓获的经过证明、漳浦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古雷石化产业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确认表、古雷石化产业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古雷石化产业区土地房屋被征收户结算交房材料领取单、建设用地批准书、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漳浦县个人建房用地清查呈批表、承诺书、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土地局《关于在全县开展核查处理农村个人违法建设用地遗留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置房申购表、关于陈义和在房屋征收签约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的报告、关于陈义和套用票据涉案资金测算情况、本院案款收据、漳浦县医院疾病证明书,证人林某、陈某1、陈某2、陈某3、洪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义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01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被告人陈义和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义和犯诈骗罪、属数额巨大的指控成立,其所提请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义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义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交人民币五千元,余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义和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125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凰英审 判 员  林小香人民陪审员  黄志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海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