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铜川同顺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颜俊玲、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同顺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颜俊玲,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766号原告:铜川同顺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新区银岭天下4号楼3单元9楼。法定代表人陈运耀。委托代理人吕军,该公司员工。被告:颜俊玲,女,45岁,汉族,住铜川市新区银岭天下*号楼*单元*楼。被告: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001号华商传媒文化中心1楼11层。法定代表人王朝阳。原告铜川同顺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俊玲、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铜川同顺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同顺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晓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