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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1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丹刘远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丹,何树英,刘远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1115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仰天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2683338Q。法定代表人:程必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培和、黎玉凤,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丹,女,汉族,1991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何树英,女,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远明,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丹、何树英、刘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