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4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孙步秀与张叶海、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步秀,张叶海,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4766号原告:孙步秀,女,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爱东,射阳县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叶海,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游府西街46号19楼。负责人:孟善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原告孙步秀与被告张叶海、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亚太财保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步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爱东、被告亚太财保江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叶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步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665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元、营养费540元、误工费14305元、护理费6484.9元、财物损失8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29724.1元,实际主张23374.5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30日18时40分许,在射阳县合德镇运棉村部门前路段,孙步秀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叶海驾驶的苏J×××××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致孙步秀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叶海与孙步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另苏J×××××号车辆在亚太财保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此孙步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张叶海辩称,我垫付了6349.6元,要求法庭一并处理。亚太财保江苏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险(保额为100万,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医药费由法院审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均无异议;误工期认可3个月,孙步秀陈述其从事卖蔬菜没有事实依据,我司认可60元每天;护理期认可1个月1人护理,60元每天;车损认可100元;交通费酌情认可200元;我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0日18时40分,孙步秀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南向北行驶至射阳县合德镇运棉村部门前南侧路段,与停在路西边张叶海驾驶的苏J×××××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致孙步秀受伤,车辆损坏。孙步秀受伤后在射阳县振阳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6650.2元。2017年1月5日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第32092400S616123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叶海与孙步秀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苏J×××××号重型货车在亚太财保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险(保额为100万,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孙步秀申请,本院委托盐城市射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孙步秀的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鉴定。射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9月4日出具盐射医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43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步秀误工期限150日,护理期限60日,其中住院期间每天按2人计算,营养期限60日。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孙步秀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张叶海驾驶的苏J×××××号重型货车在亚太财保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险(保额为100万,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孙步秀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射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合理,本院予以采信。1.对孙步秀主张的医疗费,确属其治疗所需且为实际发生,应予支持,亚太财保江苏分公司辩称扣除15%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名称和种类,本院不予支持。2.孙步秀主张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3.对孙步秀主张的交通费,考虑到实际住院治疗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500元。4.孙步秀主张财物损失800元,考虑其确实有实际损失,本院酌定500元。5.鉴定费系孙步秀为确定相应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孙步秀要求亚太财保江苏分公司与张叶海承担,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本院对孙步秀的实际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6650.2元;2.营养费:9元/天×60天=54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9天=162元,孙步秀主张144元,本院予以确认;4.误工费:34809元/年÷365天×150天=14305元;5.护理费:34809元/年÷365天×(60+9)天=6580元,孙步秀主张6484.9元,本院予以确认;6.交通费:本院酌定500元;7.财物损失:本院酌定500元;以上损失合计:29124.1元,此由亚太财保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向孙步秀赔偿,张叶海垫付6349.6元,扣转张叶海需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349.6元,则亚太财保江苏分公司向其返还6000元。则亚太财保江苏分公司向孙步秀赔偿23124.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原告孙步秀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3124.1元,此款汇至孙步秀在中国银行射阳支行的账户,账号:62×××19;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被告张叶海返还6000元,此款汇至张叶海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79;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限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孙步秀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鉴定费750元,合计1135元,由原告孙步秀负担35.4元,被告张叶海负担349.6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750元(被告应承担的费用已由原告先行支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对其应负担部分应一并向原告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洪兵代理审判员 陈思聪人民陪审员 李宏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喻爱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持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收入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