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王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27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江涛,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人王江涛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京0118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生效之起1个月内缴纳);继续追缴被执行人王江涛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四百元,退赔郭大安,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江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江涛发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提示、报告财产及财产申报表、但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依法冻结了王江涛名下的银行账户,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江涛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光东审 判 员 席引路代理审判员 付子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泽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