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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传和诉被告陈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和,陈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1581号原告刘传和,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被告陈巍,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原告刘传和诉被告陈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出被告陈巍准确住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传和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柏林审 判 员  高云峰人民陪审员  刘仁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香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