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9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罗功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27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二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56662562-4。法定代表人:孔小燕,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威,佛山市南海区卫生监督所科员。委托代理人:黄俊濠,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功伟,男,汉族,1950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南桂卫公罚【2016】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尚欠罚款4000元;从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4000元;上述合计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的少量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暂不进行处理;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92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潮平执行员 白炳辉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佩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