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三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三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63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三华,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三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郑三华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从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鲜鱼庄出发,沿碚青路往沙坪坝回龙坝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歇回路路段时被执勤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郑三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郑三华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3.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三华在道路上醉酒载人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三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三华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郑三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三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三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范宜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