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姜英与张晓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英,张晓文,张军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467号原告:姜英,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浦,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文,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廷茂,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张军利,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姜英与被告张晓文、第三人张军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小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浦、被告张晓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廷茂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追加张军利为本案第三人,并由审判员沈小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浦、被告张晓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廷茂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军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姜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姜英负担。审 判 员 沈小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曹小小书 记 员 胡 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