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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学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35号101、201、301室。代表人:丁文顺,行长。被执行人: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扩展区F—7地块。法定代表人:杨学犟,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136号301室。法定代表人:杨学犟,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学犟,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学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投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津02民初字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