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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张凤香与陕西眉坞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香,陕西眉坞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张凤香。被执行人陕西眉坞风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6执62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申请人张凤香与被执行人陕西眉坞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98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眉坞风机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案款21702.27元,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张凤香领取了上述案款,下余案款8155.73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眉坞风机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股权、房产、车辆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凤香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陕西眉坞风机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