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传秀、李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秀,李龙华,贺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1081号申请人:刘传秀,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新县。被申请人:李龙华,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被申请人:贺新梅,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申请人刘传秀与被申请人李龙华、贺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传秀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认为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龙华、贺新梅24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传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龙华、贺新梅价值24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龙 勇人民陪审员 尹果媛人民陪审员 陈忠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