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于崇凤、陈孔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崇凤,陈孔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执保2号申请人:于崇凤,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被申请人:陈孔青,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申请人于崇凤与被申请人陈孔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崇凤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孔青所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请人于崇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孔青所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于崇凤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琼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召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