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仼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仼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4229号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9970989G。法定代表人:方邦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敏,女,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仼丽,女,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仼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的行为系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俞梦婕书 记 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