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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秦桂玲与朱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桂玲,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963号申请执行人秦桂玲,女,195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朱红,女,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秦桂玲与朱红(2016)吉2401民初8565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月1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秦桂玲偿还3万元。从逾期之日起至全部偿还债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申请执行人秦桂玲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朱红工资帐户存款被图们市法院执行案件冻结。2017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963-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朱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执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