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石昌华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昌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52号罪犯石昌华,男,1983年2月5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苗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702.5元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石昌华于2012年11月2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3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昌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703分;考核期自2015年6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3063分,获得5次表扬;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昌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昌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