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王保荣与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郑俊红、郑俊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荣,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郑俊红,郑俊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1796号申请人:王保荣.被申请人: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郑俊红。被申请人:郑俊科。申请人王保荣与被申请人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郑俊红。郑俊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保荣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俊红在稷山县西社镇的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8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稷山县凯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稷山县育英街南侧鑫和苑1幢1楼的19号、21号、22号、23号门面共四间270.94平方米为王保荣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郑俊红在稷山县西社镇的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宿舍价值18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见附表);二、对担保人稷山县凯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稷山县育英街南侧鑫和苑1幢1楼的19号、21号、22号、23号四间套内建筑面积共270.94平方米的门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保荣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