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义与赵玉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赵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张义,男,XX年XX月XX日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赵玉江,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4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喜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