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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9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9415车亚伟与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扬州四望亭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亚伟,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扬州四望亭路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9415号原告:车亚伟,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扬州四望亭路分店,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北路与四望亭路交叉口东北角。负责人:钟世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亚伟与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扬州四望亭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车亚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