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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申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崔建民、卢俊保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建民,卢俊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建民,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保红,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俊保,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再审申请人崔建民因与被申请人卢俊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211号及本院(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建民申请再审称,卢俊保与崔建民订立的两份合同均未约定土地用途,双方订立租地合同后,崔建民向卢俊保一次性交清租金费30000元。该宗地崔建民耕种几年后,因该宗地南北两边别人都盖上房屋当做门面房做生意经营占用,这给崔建民耕种带来很多不便,在这样的条件下,崔建民才盖两间简易房收废品,卢俊保当时知道崔建民在该宗地上建了2间简易房,但其并未阻止。崔建民认为一、二审法院在本案的事实认定方面不切合实际,也不符合农村民间的风俗习惯和常规,根据国家提倡土地可流转、可拍卖、可抵押等相关规定,崔建民对本院(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为此,特对本案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本案给予重审,对本案给予合理、合法、公正的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卢俊保与崔建民签订的租地合同虽没有约定土地的用途,但实际崔建民在该土地上收购废品并建有简易房,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将农田用于非农业经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审认定双方的合同无效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崔建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崔建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自强审判员  张家忠审判员  吴合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