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佐军与XX、杨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佐军,XX,杨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王佐军,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广平,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佐军与被执行人XX、杨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杨广平名下有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杨广平名下所有的40312.5元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一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