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朱学元、朱学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朱学元,朱学友,朱美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10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889084949X。法定代表人:周少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侠俊,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朱学元,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被告:朱学友,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被告:朱美珍,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告朱学元、朱学友、朱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蒋 秋 平人民陪审员 杨 立 群人民陪审员 陈 自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南数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