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889号原告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肖墙路9号御花园假日广场B座12楼12号。法定代表人竟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志高,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335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华,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77元,由原告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静人民陪审员 陈新丽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