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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889号原告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肖墙路9号御花园假日广场B座12楼12号。法定代表人竟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志高,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335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华,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77元,由原告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静人民陪审员  陈新丽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