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则辉、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则辉,陈晓玲,陈红卫,陈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陈则辉,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晓玲,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陈红卫,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金春,男,1943年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则辉与被执行人陈晓玲、陈红卫、陈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则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晓玲、陈红卫、陈金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晓玲、陈红卫、陈金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则辉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晓玲、陈红卫、陈金春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陈晓玲、陈红卫、陈金春与本院(2017)闽0181执5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陈晓玲、陈红卫、陈金春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郭克章执行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连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