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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慕秀芳与都麦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秀芳,韩亚娜,韩亚丽,韩亚盼,韩亚东,韩秉林,耿德秀,都麦粉,韩永成,曹贵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环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慕秀芳,女,1977年5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韩亚娜,女,1998年10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韩亚丽,女,2002年10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韩亚盼,女,2005年2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韩亚东,男,2011年11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法定代理人慕秀芳,女,1977年5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韩秉林,男,1946年10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耿德秀,女,1947年6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都麦粉,女,1984年5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韩永成,男,1944年8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曹贵军,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环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明宝,该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慕秀芳、韩亚娜、韩亚丽、韩亚盼、韩亚东、韩秉林、耿德秀与被执行人都麦粉、韩永成、曹贵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依职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认可法院调查的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翟玉升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