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与郑琼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郑琼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814号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琼楠,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负责人:李涛,该行行长。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琼楠、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禹红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瑞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