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林淑英与曲艳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淑英,曲艳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1民初1003号原告:林淑英,女,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腾,龙口诚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艳华,女,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冬青,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焕洲,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君妮,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林淑英与被告曲艳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淑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腾、被告曲艳华、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君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淑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医疗费21003.62元、护理费2400元(24天×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24天×100元/天)、营养费1500元(50元/天×30天)、误工费7200元(60元/天×120天)、残疾赔偿金19535.60元(13954元/年×14年×10%)、交通费360元、鉴定费3600元、二次手术费9000元,合计66999.22元。1、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19535.60元,交通费360元,共计40995.6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100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二次手术费9000元,共计22403.60元的70%计15682.53元,被告承担鉴定费3600元的70%即2520元,以上合计59198.13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日,原告骑电动车行至龙口市石良集村大坝北1公里处,与被告曲艳华驾驶的鲁F×××××号小客车相撞,造成原告眼部受伤。后因伤情严重,原告入住潍坊眼科医院龙口分院住院治疗,右眼现已失明。因被告曲艳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曲艳华辩称,事故发生不属实,我没碰到原告。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我垫付了医疗费但是具体多少不记得了,保险公司当天汇给我2000元。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我司对于事故发生情况应以事故认定书为准,事故发生于2016年2月2日,已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各方没有争议的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承保鲁F×××××号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2月2日,被告曲艳华向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鲁F×××××号车辆在龙口市兰高镇侧高村省道302黄水河大桥处,由南向北直行过程中与原告林文英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庭审中,原告林淑英称:2016年2月2日九点多,原告骑自行车沿黄水河桥自北向南行驶,通行的大坝设有标线,原告沿道路右侧正常骑行,与被告曲艳华驾驶的车辆错车时,被被告车的反光镜及车身刮倒,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曲艳华称:2016年2月2日九点左右,其驾驶鲁F×××××号小型面包车在黄水河自南向北的东侧路上行驶,原告由北向南在西侧骑自行车行驶,错车过程中,其感觉咯噔一下,以为压着原告了,赶紧下车查看,原告称其反光镜刮了她的车把,然后其就向保险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事故发生后,原告林淑英当日所花费的医疗费,已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全部赔付,共计赔付2000元。后原告林淑英又于2016年2月10日至烟台光明眼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诊断为:继发性青光眼、晶体不全脱位、眼部钝挫伤等,花费医疗费21003.61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人数、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用药合理性等事项进行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林淑英右眼复视符合十级伤残;2、误工时间为120日,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营养期为15日;3、后续治疗费用约需9000元或者以实际发生为准;4、伤后用药符合外伤性用药原则。司法鉴定费3600元,由原告林淑英预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被告曲艳华与原告林淑英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划分。庭审中,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庭审调查仍不能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应由被告曲艳华与原告林淑英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为宜。被告曲艳华驾驶的鲁F×××××号车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此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被告曲艳华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加重机动车方10%-20%责任的情形,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继续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经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其诉讼时效应从定残之日起算。因此本院对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林淑英在接受治疗过程中,××人治疗的原则选择用药,原告林淑英并无用药选择权,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对于其所花费的包括非医保用药在内的医疗费均应如数赔偿。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对本院依法委托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有异议,但没有证据推翻,对该鉴定报告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林淑英系龙口市兰高镇大成家村173号居民,属农村居民,定残时66周岁,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13954元/年计算,即19535.60元(13954元/年×14年×10%)。原告主张的护理费2400元(24天×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24天×100元/天),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鉴定,原告的营养费期为15天,即750元(50元/天×15天)。原告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其在龙口市兰高镇大成家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因此误工费应按照农村无固定收入居民60元/天计算,即7200元(60元/天×120天)。综合原告的伤情、居住地及治疗情况等因素,本院对其主张的交通费360元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的司法鉴定费系确定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所必要、合理的花费,应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上述事实与证据,本院认定原告林淑英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1003.61元、护理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750元、误工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19535.60元、交通费360元,共计53649.21元。因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赔付医疗费2000元,因此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继续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80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19535.60元、交通费360元,共计37495.6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3003.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750元,共计16153.61元的60%即9692.17元。以上合计47187.77元。鉴于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林淑英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7187.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林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鉴定费36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林淑英承担3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