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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红燕、李旺明等与李天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燕,李旺明,李天龙,李金源,李锦源,李汉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642号原告:李红燕,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李旺明,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李天龙,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李金源,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李锦源,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李汉坤,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李红燕、李旺明诉被告李天龙、李金源、李锦源、李汉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红燕、李旺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燕、李旺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燕、李旺明撤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