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红燕、李旺明等与李天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燕,李旺明,李天龙,李金源,李锦源,李汉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642号原告:李红燕,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李旺明,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李天龙,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李金源,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李锦源,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李汉坤,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李红燕、李旺明诉被告李天龙、李金源、李锦源、李汉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红燕、李旺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燕、李旺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燕、李旺明撤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