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杜兴龙与黄玉仙、高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龙,黄玉仙,高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2586号原告杜兴龙,男,汉族。被告黄玉仙,女,汉族。被告高长生,男,汉族。原告杜兴龙诉被告黄玉仙、高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兴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兴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娄季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