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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杜兴龙与黄玉仙、高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龙,黄玉仙,高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2586号原告杜兴龙,男,汉族。被告黄玉仙,女,汉族。被告高长生,男,汉族。原告杜兴龙诉被告黄玉仙、高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兴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兴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娄季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