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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4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文明铺镇铁桥坳村*组。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4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太和堂镇燕子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某某的财产状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麟审 判 员  柏拥军审 判 员  谢玉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