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林与被告童文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7)陕0104民初4624号当事人原告李德林,男,1937年5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张毅,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文斌,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简称阳光保险公司)负责人:戴琪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马立,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负责人:温吉波,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莉,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091.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212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28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09.6元和鉴定费1600元,合计110640.84元。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3日16时50分许,被告童文斌驾驶甘LXXX号小型客车沿龙首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关正街向南左转弯行驶过程中,适逢行人李德林沿该处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至此,童文斌驾车未让李德林先行,与李德林相撞致其倒地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莲湖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童文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等。原告出院后,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赔偿项目赔偿项目损失项目金额认定依据医疗费44835.04元原告自付医疗费44835.04元,本院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参照西安市公务人员出差伙食标准按每日80元标准,计算住院期间18天,为1440元。营养费5400元参照每日30元标准,根据鉴定结论营养期间计算180日。交通费500元参照原告治疗就诊情况,急救车费计入此项赔偿。护理费18000元根据鉴定结论,原告所需护理期限为150日(含住院期间),护理费可参照西安市社会护工日均工资标准以每日120元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参照原告伤残等级情况残疾赔偿金28440元原告受伤前长期在西安市居住生活,伤残等级构成九级,应当参照2016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440元标准计算5年残疾辅助器具费1609.6元根据原告伤情,其主张的拐杖、轮椅和助力器均属于合理支出财产损失60元原告的衣服损失亦属合理损失合计105284.64元其他投保情况被告童文斌为其所有的甘LXXX号车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0000元,且投保了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已付被告童文斌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3000元,还向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600元和诉讼费2856.5元。判决事项判决事项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童文斌驾车将原告李德林撞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承保了甘LXXX号车的交强险,故阳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承保了甘LXXX号车的商业三者险,并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对被告童文斌垫付的医疗费,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亦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德林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28440元、辅助器具费160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财产损失60元,合计63609.6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德林医疗费34835.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和营养费5400元,合计41675.04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告童文斌垫付的医疗费13000元;四、被告童文斌已当庭支付原告李德林鉴定费1600元;五、驳回原告李德林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后收取1256.5元由被告童文斌承担(已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兴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曼榕说明本判决一式十份,已于2017年 月 日送达 。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