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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5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付艳枝与王玉超、司珊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艳枝,王玉超,司珊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5011号原告:付艳枝,女。被告:王玉超,男。被告:司珊珊,女。原告付艳枝与被告王玉超、司珊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艳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超、司珊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支付工资15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起至2016年4月在被告饭店干活,2015年3月之前工资按时发放,自2015年4月起未按时发工资,尚欠原告工资15200元,被告王玉超于2016年2月21日出具欠条一份。因欠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由二被告共同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至12月,原告在被告王玉超开的沁阳炒鸡店工作,后经结算,尚欠原告工资15200元未付。被告王玉超于2016年2月2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王玉超欠付艳枝现金壹万伍仟贰佰元整(15200)王玉超2016年2月21日”,该款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王玉超与司珊珊于2013年6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27日解除婚姻关系,于2016年11月25日重新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二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劳务,应当获得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王玉超出具的欠条,载明欠原告工资15200元,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王玉超支付,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另该笔债务虽系被告王玉超所为,但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之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个人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超、司珊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艳枝1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被告王玉超、司珊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金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