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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杨秉升与被执行人谭永锋、张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89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秉升与被执行人谭永锋、张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甘100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永锋、张文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秉升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谭永锋归还原告杨秉升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谭永锋支付原告杨秉升借款利息(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9月4日至归清之日止)。被告张文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谭永锋、张文国负担。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谭永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我院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用店里的货物抵顶所有欠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7)甘1002民初482号民事��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秉升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667元,由被申请人谭永锋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